更新时间:2024-11-11
简介:卖家应该归还林某缴纳的定金。林某提早缴纳了定金,并按誓约缴纳了尾款,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遵守完,并不不存在林某不履行合同的情形,该定金某种程度不应限于七天无理由付款的规则。林某在某网店看上了一款心仪的毛呢大衣,恰好该网店又发售了付定金减半价款的活动,于是林某提早缴纳了定金,并在之后按誓约缴纳了尾款。
毛呢大衣接到后,林某找到不合身,欲向卖家申请人退款付款。卖家在接到林某的退款付款催促后仅有表示同意向林某归还尾款,对于先前缴纳的定金,其指出非因商品质量原因再次发生的退款,定金未予归还。发问:林某所缴纳的定金商家去留在退款后悉数弃? 【律师答案】 卖家应该归还林某缴纳的定金。林某提早缴纳了定金,并按誓约缴纳了尾款,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遵守完,并不不存在林某不履行合同的情形,该定金某种程度不应限于七天无理由付款的规则。
明确理由如下: (1)林某与网店卖家之间的买卖合同早已遵守完,林某不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形,故无法适用法律有关定金罚则的规定。《担保法》第89条规定:“当事人可以誓约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借贷。债务人遵守债务后,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交还。
给付定金的一方不遵守誓约的债务的,无权拒绝归还定金;行贿定金的一方不遵守誓约的债务的,应该双倍归还定金”。从本案来看,林某参予了该网店付定金减半价款的活动,在林某缴纳定金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已构成,林某提早缴纳定金的不道德即是为其出售衣服的不道德获取借贷,而林某亦按照双方的誓约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了尾款。自此,林某作为买卖合同的一方,其早已遵守了缴付义务,故不不存在林某不按誓约履行义务的情形。(2)林某缴纳的定金亦不应限于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则,在林某自由选择七天无理由退款时,卖家不应将定金悉数不予归还。
根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5条的规定:“经营者使用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零售商等方式销售商品,消费者有权自接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款,且需要解释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(一)消费者定作的;(二)生动易腐的;(三)在线iTunes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给的报纸、期刊”。由此可见,一般的网购商品皆可以限于七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。网络购物不同于线下购物,买家不能通过图片、视频或是一些买家评论来理解商品,而图片、视频往往是经过“深加工”,与实务可能会不存在较小的差异,买家评价堪称虚虚实实,让人无法分辨真假。
在这种情况下,买家的知情权无法获得很好的确保,故网购容许所附期限的“后悔权”。林某缴纳的定金相对于尾款只是缴纳的时间有所不同,其某种程度是货款的一部分,故在林某自由选择七天无理由退款后,卖家应将林某缴纳的定金悉数归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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